尹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-刑事辩护成功案例
来源:魏巍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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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规定】
第三百四十二条 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耕地、林地等农用地,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,数量较大,造成耕地、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【基本案情】
尹某是一家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。2012年1月其公司向吉林省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,德惠市国土局于2012年2月24日进行了联合踏查,拟定为德惠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二批次宗地。2012年3月尹某购置当地村民农用地12000余平方米。后因同批次的其他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费用,导致该批次迟迟未得到批准。
尹某非常着急,只能边批边建,于2012年6月大兴土木。2012年7月、2012年12月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对尹某进行了行政处罚,处以罚款,后其公司全额上缴至罚款专户中。2013年12月20日,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征地批复,同意该快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。
后尹某于2014年因此事涉嫌犯罪,一审被德惠市法院判决认定尹某成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免于处罚。
【律师办案】
代理上诉后,经过魏律师详细研究农用地转批过程及其细节后,我们坚持被告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应当无罪。我们提出几个观点,先行经过有关部门申请,兴建时该土地用途已为建设预留地,且其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并罚款缴纳完毕,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,不应当重复处罚。
最后,长春市中级法院(2014)长春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采纳魏律师的辩护意见,撤销该判项。
【辩护结果】
一审罪名成立,二审罪名撤销。
【办案总结】
罪名成立,免于处罚,很多人可能觉着就那么算了,但无罪就应当彻底无罪,这是魏律师和当事人共同的信念。本案涉及的行政内容较多,这就要求律师做到熟悉掌握土地审批及占地后果,行政与刑事问题交叉的分析及梳理。
长春魏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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