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-刑事辩护成功案例
来源:魏巍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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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规定】
第三百一十三条 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13年5月,被告人陈某在长春市双阳区通过一家贷款公司做担保,以自己门市房做反担保的形式,向吉林银行分两次借款200万元,为期一年。后因陈某生意投资失败,没能按时还款,贷款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后,将陈某起诉至双阳区法院,判决还款本息,并进入执行程序。
2014年6月,法院查封陈某担保门市,贷款公司等不要门市,想迫使陈某拿钱,陈某无钱可拿,被当地公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拘留,后被逮捕。
【律师办案】
代理该案后,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,魏律师多次与办案部门进行交涉。我们的观点是,陈某有担保物,并且明明可以强制执行却被涉嫌犯罪,本案是错案,我们提交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,并向当地多个部分提交情况报告。
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,两次退回补充侦查,经过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,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,该案正式结案。
【辩护结果】
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陈某后续申请国家赔偿。
【办案总结】
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,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来说也是最好的结果。刑事案件中,我们对审查起诉阶段也应当重视起来。
长春魏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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